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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医保患者及家属: 为使您了解并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方便您在我院就医,特请您注意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请您主动出示“医疗保险手册”;未出示“医疗保险手册”,按照非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 二、进入病区后,请您主动向医护人员说明您的“医保人员”身份,要求医生按基本医疗保险 各项规定实施治疗。 三、因病情需要,治疗中如需安装体内人工器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超标准服务设施等,医生须征得您或家人的同意,并签订医疗保险患者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大型仪器使用同意书(自费协议书),先到住院处追加预交金后方可实施。 四、医保检查治疗费用2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8%-10%;医保用材料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50%-100%;医保药品[适应症用药]费用个人自付10%-50%。 五、住院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追加住院费预交金,请您遵照科室通知到住院处补交预交金,收据请您妥善保管,待出院时一并结清。 六、在您出院三个工作日后,主动与医保中心结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持预交金收据多退少补。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患者应遵守医嘱的出院时间并及时办理出院手续。若不遵守医嘱的出院时间,自医嘱下达起,医院不再记帐,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区、县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医疗费用。 七、医保政策规定出院带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院开药时,原则上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者可开2周量。 八、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办法:医保范围内部分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包括住院起付线、统筹基金、自费项目。 九、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工伤、职业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引起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请按全额自费交付。 谢谢您的理解和合作,并祝您早日康复。 医保中心服务电话:66927631 66927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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