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为提高本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如下: 一、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提高 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到10万元,大额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到20万元,即参保人员全年住院累计最高报销额为30万元。 二、城镇职工住院大额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大额医疗基金给予报销的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70%调整到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85%调整到90%。 三、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提高 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报销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15万元。 四、城镇职工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一)在职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门诊报销比例由70%调整到90%,在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报销比例由50%调整到70%。 (二)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门诊报销比例由85%调整到90%,在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报销比例不变仍为85%。70岁以上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变仍为90%。 五、城镇居民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变 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不变,仍为50%。一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为500元。 六、此规定自2010年5月1日执行。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政策执行。 医保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